优 惠 政 策


英 文 版; 中 文 版 ( 大 五 码)

  1. 工 业 区 内 生 产 性 外 资 企 业, 享 受 按 15 % 的 税 率 上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优 惠 政 策。 其 中, 对 于 经 营 期 在10 年 以 上 者, 从 开 始 获 利 的 年 度 起, 第 一 年 和 第 二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, 第 三 年 至 第 五 年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。

    特 殊 政 策

    1. 总 投 资 在 1000 万 美 元 以 上 (含 1000 万 美 元) 的 新 办 生 产 性 外 商 投 资 企 业, 延 长 三 年 免 征 所 得 税;
    2. 总 投 资 在 500 万 美 元 以 上 (含 500 万 美 元) 至 1000 万 美 元 的 新 办 企 业, 延 长 二 年 免 征 所 得 税;
    3. 总 投 资 在 1000 万 美 元 以 下, 属 国 家 鼓 励 的 新 办 企 业, 延 长 二 年 免 征 所 得 税。

  2. 先 进 技 术 型 企 业 按 国 家 规 定 减 免 所 得 税 期 满 后, 可 延 长 三 年 减 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。
  3. 产 品 出 口 型 企 业 按 国 家 规 定 减 免 企 业 所 得 税 期 满 后, 凡 当 年 企 业 出 口 产 品 产 值 达 到 当 年 企 业 产 品 产 值70 % 以 上 的, 可 以 减 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, 减 半 后 的 税 率 低 于10 % 的, 按10 % 的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。
  4. 对 产 品 出 口 型 企 业 和 先 进 技 术 型 企 业, 在 国 家 规 定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期 间 同 时 免 征 地 方 所 得 税; 在 以 上 免 税 期 满 后, 再 先 后 免 征 和 减 半 征 收 地 方 所 得 税 各 三 年。
  5. 对 产 品 出 口 型 企 业 按 规 定 免 征 地 方 所 得 税 期 满 后, 凡 当 年 出 口 产 品 总 值 达 到 当 年 产 品 总 值 的70 % 的, 仍 可 免 征 地 方 所 得 税。
  6. 外 商 投 资 者 从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取 得 的 利 润, 免 征 所 得 税。
  7.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外 商 投 资 者, 将 从 企 业 取 得 的 利 润 直 接 再 投 资 于 企 业, 增 加 注 册 资 本, 或 者 作 为 资 本 投 资 举 办 其 他 外 商 投 资 企 业, 经 营 期 不 少 于 五 年 的, 经 投 资 者 申 请, 税 务 机 关 批 准, 退 还 其 再 投 资 部 分 已 缴 纳 所 得 税 的 40 % 税 款; 再 投 资 举 办、 扩 建 产 品 出 口 企 业 或 者 先 进 技 术 企 业, 经 营 期 不 少 于 五 年 的, 退 还 其 再 投 资 部 分 已 缴 纳 的 全 部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。
  8. 在 提 供 以 上 优 惠 政 策 的 基 础 上, 工 业 区 提 供 了 较 为 合 理 的 土 地 价 格。 对 于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已 配 套 的 工 业 用 地, 土 地 批 租 价 格 为 30-35 美 元/ 平 方 米(50 年 使 用 权), 在 上 海 同 类 开 发 区 中 处 于 较 低 的 水 平。



 本 主 页 由: UCC(Shanghai) 设 计 和 维 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: sjiz@public.sta.net.cn